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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宝勋仪器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仪器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宝勋公司”)正式成立,经营范围还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仪器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需分类搜集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被告人朱冠群自2008年起兼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必要负责管理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理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朱冠群、姜家清违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出示危险废物移往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转交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展开非法处理。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假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欺诈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理酸洗污泥。
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后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灌入、处理酸洗污泥总计1071吨。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灌入在长江堤坝内,导致环境相当严重污染。案发后,经检验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灌入、处理酸洗污泥导致环境伤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理、生态环境修缮、检验评估等费用总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搜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置胶木等剧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灌入。其中,灌入废置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灌入行刺。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朱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罪污染环境罪,被判罚金一千万元;被告人朱冠群罪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姜家清罪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判被告人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四个月平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朱冠群等人明确提出裁决。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决已生效。(三)典型意义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最重要承托。推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做出的根本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根本性战略。
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维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计捉大维护、不做大研发获取有力确保,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根本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再次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废气、灌入、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从宽惩处。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朱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移往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灌入、处理,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宽,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导致严重危害。涉嫌地办案机关强化协作因应,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朱冠群等12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城主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备典型意义。案例二: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不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印达公司”),被告人不应伟达系由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守波系由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印达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搜集在厂区储存桶内。
2017年12月,被告人不应伟达要求将储存桶内的废液转交被告人何海瑞处置,并誓约向其缴纳7000元,由王守波负责管理明确事宜。后何海瑞联系了被告人徐鹏鹏,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鹏鹏、徐平平驾驶员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海瑞进发,经何海瑞与王守波联系后转入公司提取废液,三人再行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大约6吨废液灌入至该处市政窨井内。
经青浦区环保局确认,灌入物质归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二)诉讼过程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以被告人不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宣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印达公司补足控告。
2018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做出裁决,确认被告单位印达公司罪污染环境罪,被判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不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平均,并处罚金。裁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精确确认单位犯罪并追究责任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一些地方不存在追究责任自然人犯罪多,追究责任单位犯罪较少,单位犯罪确认无以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掌控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许可的分管负责人要求、表示同意,实行环境污染不道德的,应该确认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皆不应追究责任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不应伟达系由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要求非法处理废液,被告人王守波系由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必要负责管理废液非法处理事宜。
本案中对被告单位印达公司及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被告人不应伟达、王守波同时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在精确确认单位犯罪并追究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具备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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